法律

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宪法》第16条第16.14款规定:“在法院依法证明其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犯罪。” 落实上述宪法保障程序——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判——称为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主要包含以下阶段: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监督、审判。

1. 立案阶段

自收到控告、犯罪线索或立案申请之日起,至刑事案件正式立案并确定嫌疑人为止,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称为立案。

  • 初步核查:调查员自收到控告或犯罪线索之日起5日内,可进行有限的调查措施——现场勘查、取样、取证、扣押物品、实施逮捕、进行鉴定。该期限可由负责调查的机关负责人一次性延长至14日(第30.7条)。
  • 通知检察官:立案时,应立即通知检察官;案件应在统一登记册中登记,并在72小时内将立案裁定提交检察官审阅。裁定中不得指明具体自然人或法人(第30.9条)。
  • 期限:案件登记的主要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检察官每次可将其延长至3个月。总期限受《刑法典》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第30.12条)。初步审查期限计入案件登记期限。
  • 终结:案件登记程序结束后,调查员应作出终止案件或立案并以嫌疑人身份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检察官(第30.13条)。

2. 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官自收到调查员的建议及立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之一(第30.15条)。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上级检察官可将该期限延长至14天:

  • 将案件发回补充立案——若犯罪情节尚未完全查明(第30.16条)。
  • 作出立案并以嫌疑人身份提起公诉的裁定——若已确定涉案人员且证据充分(第30.17条)。
  • 终止立案——若查明未发生犯罪行为,或所实施的行为仅构成违法行为(第30.14条)。若被害人不服终止立案的决定,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官提出申诉。

3. 侦查

从作出立案并以被告人身份提起诉讼的裁定,到将案件移送法院期间,为查明所有应予证明的事实所开展的活动,称为侦查(第31.1条)。 在向嫌疑人宣读裁定后,调查员应在12小时内核实其身份,并取得其作为被告人供述(第31.3.4条)。

  • 基本期限:轻微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在14日内进行并完成,严重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在1个月内完成(第31.13.3条)。
  • 延期:对于案件复杂、涉案被告众多、犯罪事实较多的案件,县(苏木)级、跨县(苏木)级检察官可延长至5个月,省级检察官可延长至7个月; 区级检察官可延长至5个月,首都检察官可延长至7个月;由省、专门及首都检察院监督的案件可延长至16个月。进一步延长由总检察长决定(第31.13.4–31.13.5条)。
  • 期限限制: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若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两倍,则不得延长(第31.13.1条)。
  • 结案:调查员向相关人员出示案卷材料,并在3日内将案卷连同建议一并移交检察官(第32.1–32.2条)。 检察官应在14天内审查案件,上级检察官每次可将该期限延长至14日(第32.4条)。如有将案件移送法院的依据,应制作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第32.10条)。

4. 审判阶段

移送与庭前准备工作

法官自收到检察官移送的案件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以下决定之一: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退回检察官、中止审理或按管辖权移送;若无法在该期限内作出决定,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将期限延长至30日(第33.1条)。 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14日内,应案件将提交法庭审理,开庭日期应不迟于开庭前3日通知各方(第33.2条)。

一审庭审

一审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在此阶段,法院依据检察官的起诉书,直接审查证据,听取诉讼参与人员的陈述和证言,查明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罪责,并作出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终止案件。 对于法定刑为八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第11.4条)。

阶段提出上诉或抗告的期限期限审理期限与合议庭组成
上诉审
(省、首都法院)
自收到或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4天内自受理上诉之日起30日内审结(可延长30日)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监督审级
(最高法院)
自收到或送达裁定之日起14依法定理由审查是否受理: 21日内决定;受理后30日内审结(可延长一次);
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法院不受理逾期提交的申诉;如有正当理由,应提交恢复期限的申请,并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第38.2条)。提交上诉或抗诉将中止一审法院判决的执行(第37.1.2条)。

5. 上诉审与监督审的特点

上诉审——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法院应全面审理案件,不限于上诉状或抗诉书中指明的问题(第39.1.3条)。但被告行为的定性及量刑只能从轻变更——宪法法院在2019年1月的裁决中认定,加重刑罚违宪(第39.1.4条)。 此外,一审法院未审查的新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第39.1.2条)。

监督申诉和抗诉仅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提出(第40.1条):消除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分歧; 在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刑事案件审理与裁判法》的行为,且该行为影响裁判公正;法律适用与最高法院的裁判或解释不一致;案件对形成新法律概念或统一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高法院应在收到申诉或抗诉之日起21日内,由该庭全体法官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若获得4名及以上法官同意,则裁定将案件提交监督审级审理; 若未获得通过,则视为驳回,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第40.2.3–40.2.5条)。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40.6.1条)。提出监督上诉并不构成中止执行上诉法院判决的依据(第40.1.5条)。

6. 简易程序

被告人认罪案件
若被告人承认有罪,案件可比常规程序更快审理和裁判——即按照该法第十七章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该程序与量刑从轻相关,建议在选择时务必与辩护律师共同商议。

← 返回知识

商业资讯通讯

订阅我们的每周与每月商业资讯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