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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古国引进和雇佣外国劳工者

在蒙古国引进和雇佣外国劳工者

用人单位分步指南

根据蒙古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各经济实体对引进高技能外国劳动力的需求持续增长。

蒙古国约350万人口中,约140万人为劳动年龄人口。近年来(即新冠疫情之后),失业率稳定在5%–6%的水平,相当于约7万至8万人。

与此同时,蒙古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7.2%。相应地,就业岗位数量和劳动力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另一方面,蒙古国的主要产业包括采矿业和建筑业。而这些行业恰恰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劳动力短缺问题。

正因如此,各类经济实体和雇主对引进外国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

该流程须严格按照《劳动力迁移法》及修订后的《签证签发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为此,现向雇主提出以下建议。

1. 签证类别与就业岗位分类

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及负责企业最高层管理的外国法人代表,适用“B1–B3”类签证。

其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应根据其从事活动所属行业及专业方向,凭劳动与社会保障总局签发的许可,申请相应的“C1–C11”类签证。

“C1–C11”类签证根据外国劳动者所从事行业的性质及专业方向签发,并据此确定相关工作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劳动力类别。例如,在教育领域工作的经济学家,应申请与“C4”类签证相对应的工作许可。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劳动者的职位分为三类:管理类、执行类和辅助类(第21条)。不同类别的职位适用不同的要求及优惠政策,详见下图。

2. 申请许可的主要步骤

用人单位在外国劳动者抵达蒙古国前后需遵循以下流程:

  • 国内招聘:通过省、区就业机构在统一数据库中发布职位空缺信息,并在14个工作日内(第23.1–23.4条)积极开展招聘。若在此期间未能在国内招聘到合适人选,则有权引进外国劳动者。
  • 预先许可:企业需证明该职位无法通过国内劳动力市场招聘到合适人选,并从劳动发展与社会保护总局取得“预先许可”(邀请函)。 该许可有效期为3个月,如有正当理由,可延长一次,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23.6–23.7条)。
  • 签证许可:凭上述“预先许可”向公民与移民总局提交签证申请。
  • 领取签证:劳动者可在其所在国的蒙古大使馆或领事馆领取签证;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在入境时于边境口岸领取签证。
  • 抵达蒙古国:抵达后,外国劳动者需接受相关的健康检查(第24.6条),并参加由雇主承担费用的就业入职培训(第31条)。
  • 工作许可: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一并提交至劳动发展与社会保护总局,为外国劳动者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有效期最长为1年,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确定,并可依法申请延期(第24.1–24.4条, 第28.1条)。
  • 居留许可与登记:外国劳动者入境蒙古国后,应在21天内亲自前往公民身份与移民总局办理居留许可。

3. 雇主的责任与配额

经济实体雇佣外国劳动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以下要求:

  • 劳动力配额:应符合政府每年10月1日前针对各经济部门确定的外国劳动者人数及比例要求(第22.1条)。近年来,在蒙古国政府“新复兴”政策的框架下,大多数行业已不再实行配额限制。
  • 岗位费:雇主每月须就每位外国劳动者向国库缴纳相当于最低工资两倍的岗位费(第32.1条)。(截至2026年,该费用为每位外国劳动者每月1,584,000图格里克)。 该费用应根据外国劳动者人数及雇佣期限提前计算并缴纳(第32.5条),若因违规导致许可被撤销,已缴费的差额不予退还(第32.7条)。
  • 培训本地员工的义务:雇主须与就业机构签订并履行相关协议,为已登记的失业人员提供带薪培训并保障其就业岗位,且接受培训的本地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外籍员工总数的30%(第22.4条)。
  • 社会保障:与外国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须进行依法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国劳动者 入境前,应明确约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同时 ,禁止扣留劳动者的个人证件,亦不得以其工资作为抵押(第26.1.3条、第26.1.5条)。
豁免与优惠政策——管理人员及高技能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投资者、董事会成员、高技能专业人才、医生、教师、项目工程师及其他相关类别人员(第21.2条、第21.3.1–21.3.5条)不受国内14个工作日招聘期要求的限制(第23.9条)。 此外,雇佣投资者、董事、国际组织代表、合同制医生、研究人员、专业讲师及教练的雇主,可免缴工作岗位费(第32.3条)。 根据政府决定,使用优惠性国家贷款实施的项目及战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32.4条)。除管理类及执行类人员外,外国劳动者在蒙古国的连续工作总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28.2条)。

4. 所需文件清单

雇主需提供以下材料:

  • 正是申请书,其中应注明外国劳动者的工作方向及岗位职责;,同时提交载明工作岗位类别、类型、地点及期限的工作计划(第23.5.1条)。
  • 公司注册证书及特别许可证的复印件(第23.5.2条)。
  • 符合《蒙古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副本。
  • 国内招聘情况说明、服务费缴纳证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第23.5.4–23.5.6条)。

外国劳动者需提供一下材料:

  • 护照复印件(有效期超过6个月)。
  • 经认证的职业教育文凭、证书及其翻译件(须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并由相关国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第23.5.3条)。
  • 体检证明(包括传染病、艾滋病、结核病等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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