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
雇主合规指南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涉及税务问题,也是、保障劳动者社会权益、提高企业治理透明度以及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24年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改革,详细规定了雇主的义务及缴费基数的计算范围。
1. 社会保险的形式
蒙古国法律将社会保险分为以下两种形式(《社会保险法》第7.1条):
- 强制性保险:指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或有偿服务合同后,依法必须缴纳的保险。强制性保险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养老保险、津贴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和职业病保险(第7.2条)。 保险费根据员工的月工资、奖金及津贴计算。在外商投资法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工作的员工,亦须参加上述强制性保险(第7.2.2条)。
- 自愿保险: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津贴保险以及工伤和职业病保险(第7.7条)。在此情况下,须与居住地所在的社会保险部门签订合同。 自愿参保人员应缴纳相当于其申报收入13.5%的保险费(第18.3条);不允许参加自愿失业保险。
2. 雇主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根据蒙古国法律,雇主有义务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缴费基数包括:依据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有偿服务合同及类似合同支付的工资、补偿金、报酬;雇主每月、按季、按年或根据具体情况发放的的奖金、奖励、 伙食费、交通费、住房使用费等;依据 集体合同、集体协议、内部劳动规章支付的款项;以及员工居住在无集中供暖的住房或蒙古包时,用于购买燃料的现金补偿,(19.1)。
| 保险类型 | 雇主分摊比例(%) | 员工分摊比例 ( %) | 合计(%) |
|---|---|---|---|
| 养老保险 | 8.5% | 8.5% | 17.0% |
| 津贴保险 | 1.0% | 0.8% | 1.8% |
| 工伤和职业病保险 | 0.5% / 1.5% / 2.5%(仅由雇主缴纳——第18.2条) | 0% | 0.5%— 2.5% |
| 失业保险(强制性) | 0.5% | 0.2% | 0.7% |
| 医疗保险(依据《医疗保险法》第18.5条) | 2.0% | 2.0% | 4.0% |
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19.2条),强制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上限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0倍,自愿参保人员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倍(第19.4条)。 若从多家雇主处获得的收入总额超过上限,经参保人申请,多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次年第二季度退还(26.1.3)。

3. 登记、缴费及报表提交期限
- 登记:新成立的雇主应在取得国家登记证书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单位登记(第20.1条)。
- 缴纳:保险费应每月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与按雇主工资总额计算的保险费一并于当月内缴纳至社会保险基金(第21.1条)。请注意,缴纳期限早与申报期限。
- 报表:当月缴费报表须于次月5日前以电子形式)附带数字签名)提交至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若该截止日期恰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第25.1条)。 报告应详细列明员工姓名、工资、缴费率及已缴纳的缴费总额。

4. 责任
财务责任: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缴纳金额不足,须补缴欠款,并按逾期天数每日计收0.3%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缴保险费总额的50%(第44.1.2条)。 若工资基数被隐瞒或故意缩减,须对隐瞒的收入部分追加征收保险费,并计收最高50%的滞纳金(第44.1.1条);补缴时适用相应系数(第24.2条)。
| 不适用追诉时效 对于追缴隐匿、未缴或少缴的保险费,以及据此计收的滞纳金及罚款,完全不适用追诉时效(第31.1条)——换言之, 以往的违规行为永不过期,因此定期展开内部审计是防范该风险的唯一可靠方式。 |
|---|
法律责任(《违规行为法》):
| 违规行为 | 责任 |
|---|---|
| 未将员工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 | 处以相当于500单位的罚款 |
| 隐瞒应缴保险费的收入,或为逃避缴纳保险费而故意少报该收入 | 处以相当于2,000个单位的罚款 |
| 未在授权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 处以相当于500个单位的罚款 |
| 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月度缴费报告 | 处以相当于250个单位的罚款 |
| 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保险费,或为领取养老金、基金补助而无正当理由虚增工资 | 5,000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款项 | 10,000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 工资基数及等同于工资的收入未完全确定,保险费未准确代扣和核算 | 1,000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此外,若因雇主过失导致未缴纳保险费或迟交报告,致使雇员无法领取养老金、津贴或健康恢复补偿金,雇主应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雇员为恢复自身权利所发生的费用(第32.2.6条、第 33.1.6条)。
5. 常被忽视的特殊义务
| 雇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保险费的情形 对于处于育儿假期间的员工,雇主应按其应缴份额,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每月缴纳保险费(第21.14条)。 对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超过1个月或处于休产假期间的员工,其应缴部分由雇主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第21.6条)。 对于签订季节性劳动合同的员工,其未工作期间的保险费由雇主最低工资标准(按其应缴份额缴纳(第50.2条,第21.4条)。 董事会成员须参加强制保险,其按奖金计算的保险费由公司缴纳(第7.3.1条、第2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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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雇主的实务建议
- 注意合同类型:对于按“承包合同”和“有偿服务合同”工作的人员,其保险费应与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进行代扣代缴(第19.1.2条、第7.4.10条)。
- 收入的完整性:常见的错误是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每月发放的伙食费、交通费须计入缴费的基数中(第19.1.3条)。
- 遵守申报期限:逾期申报除将被处以罚款外,还可能限制员工获得社会援助(病假津贴、失业救济金)的权利,并可能成为与员工发生争议的依据。
- 核查员工国籍:雇佣外籍员工时,须遵守蒙古国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社会保护协定》(如有)。根据一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的员工均须参加强制性保险(第7.2.2条)。
- 开展内部审计:应每季度核对会计核算工资表与社会保险报表,检查收入是否被低报——请注意,补缴不适用追缴时效(第3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