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法》
2026年7月3日,国家大呼拉尔(议会)全会通过了《经济自由法》,旨在切实巩固私营部门与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并明确界定公私关系。
主要规定:
私有财产仅在基于不可推迟的公共必要性、按法律规定程序并给予全额补偿的情况下方可征收。
禁止其他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损害本法所保障的经济自由。
国家检查应尽可能向电子化形式过渡,禁止存在利益冲突的官员进行检查。
严禁进行法律未作规定的检查,以及故意拖延检查。
成立由总理领导的经济政策委员会。

《经济自由法》篇幅较短,属原则性的法律,共计3章9条。该法并未设立直接的经营禁止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而是为国家机关确立了基本原则、方向与限制;同时在第2条第2.3款明确规定:“蒙古国立法及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损害本法所保障的经济自由。”
国家保障经济自由应遵循的原则规定如下:
依法自由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则——法律明确禁止的除外;
财产不可侵犯原则;
经营主体权利平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确保参与原则——为营造有利且稳定的营商环境,国家在制定政策或进行法律改革时,须听取经营主体的意见并确保其参与;
信息透明与可获取原则——法律规定属国家秘密信息除外。
在保护商业主体框架内,国家限制监督与检查,若权利和利益受影响则提供提前通知与协商,私有财产仅在合法且有补偿情况下方可征收,并禁止损害商誉。具体包括:
检查限制
国家监督和检查应以电子方式进行,但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的严格必要情况除外。
国家官员存在利益冲突时禁止检查,且应尊重经营主体拒绝该检查人员的权利。
严禁对法律未作规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以及拖延检查。
义务:提前通知与开展协商
“……应向权利和合法权益可能受影响的经营主体及专业协会发出提前通知,确保其参与,并在必要时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公众协商。”
私有财产征收限制
严禁直接或间接非法征收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仅在基于不可推迟的公共必要性、非歧视性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并给予全额补偿时,方可征收。
商誉与施压防范规定
严禁侮辱、诽谤经营主体、破坏其财产以及散布虚假信息。
依法设立经济政策委员会
设立由总理领导的常设委员会,其中至少50%的成员由来自私营部门、专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独立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拥有并履行以下职责:在起草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接收经营主体建议并确保其参与,发布建议;汇总有关国家官僚主义及违法活动的投诉,并向政府呈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大呼拉尔报告(第8.5.4条)。
意义与预期成效
法律发起人认为该法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如下:
该法不构成国家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
国家不参与价格设定;
建立可预测、稳定且对投资者友好的商业环境。
国家不作突发性决策;对商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通过后至少6个月内不得施行;国家对同一信息只能索取一次。同时,国家官僚机构将精简2-3倍,其中:
能源、金融和教育领域的41项许可被彻底废除;
彻底结束建筑领域单项活动需获取3项许可且耗时3—4年的实践;
延长已获取许可的有效期:特别许可为10年,普通许可为5年;
无违规情况下,许可延期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获取许可所需的要求从20—30项减少至8-15项;
严禁以存在税收或社会保险债务为由拒绝延期或吊销许可;
总计超过120项许可的颁发权限移交给专业协会。
确保投资的长期稳定性。将境内外贷款利息所得的预提税率降至5%,为国内外创造获取更低成本资本的机会。在乌兰巴托投资200亿图格里克、在各省投资100亿图格里克享受投资稳定保障。投资超过500亿图格里克的项目,无论地点如何,提供15—20年保障。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诉将在30天内解决。数据中心和人工智能设备100%免征关税;高新技术、食品和旅游业完全免缴外国员工工作场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