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法治原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当个人或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违法决定、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是恢复其权利的最有效途径。

1. 行政案件的定义与类型

根据《法院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法》第13.1条,行政案件是指与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行使公法职能的个人)或行政官员的决定(文书)、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有关的公法争议。

行政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关于行政行为的争议:涉及权利和利益的行政决定,如:撤销土地所有权的命令、宣布特别许可无效的命令。
  • 行政事实行为的争议:由公职人员实施的实际行为,如:强制腾退土地。
  • 行政不作为的争议: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定的作出义务,如许可颁发期限届满后未予答复。
  • 行政合同争议:在公法框架内订立的合同,例:特许经营合同。
  •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争议: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条例、规则)提出合法性异议。此类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在一审中审理(《法院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法》第74.1.2条)。

2. 前置申诉程序(预先许可程序)

根据《行政机关总法》第92至94条的规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须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 ,或向有权受理申诉的机关提出申诉。例如,针对区长的决定,应向首都市长提出申诉。

但该要求存在例外:根据上述法律第14.3条,若法律规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上述法律第14.4条,不存在上级机关或负责受理申诉的机关的情况下,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该法第54.1.3条规定,应适用诉前申诉程序未履行的,将构成驳回诉讼的依据。

3. 提起诉讼的时效与管辖

若原告不服上级机关的决定,根据该法第14.1条,有权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根据该法第14.2条,若申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得到解决,可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直接提起诉讼,无需等待回复。 若法律规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根据该法第14.3条、第14.4条,应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此时,国家诉讼费为70 200图格里克。

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诉讼
根据该法第14.5条,30日的起诉期限不适用于下列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或行政合同明显违法的诉讼;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续与否的诉讼,、;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诉讼。
根据该法第14.6条、第14.7条规定,若因正当理由错过起诉期限,可在期限届满后3年内申请恢复;若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行为导致错过,该期限限制亦不适用。

属地管辖权:根据第15.1条,诉讼应向作出相关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若起诉状存在瑕疵,法官应指明驳回理由及补正方式;据此,根据该法第54.2条,可重新提起诉讼。

4. 诉讼程序的阶段与期限

法院审级审理期限合议庭组成提起上诉的期限
一审
(行政一审法院)
自立案之日起60日
(可延长30日,并可再延长15日)
1名或3名法官
(可有最多3名公民代表参与)
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4日
上诉审
(行政上诉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3名法官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4日
监督审级
(最高法院)
自受理监督申请之日起305名法官终审裁判
(该裁判为终局不得上诉)

根据该法第55.1条,法官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因正当理由错过起诉期限,应依据该法第114.6条、第119.6条向一审法院提交恢复期限的申请,案件可通过电子方式审理。

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键特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键特征
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你”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和评估证据的义务由法院依职权承担(第7.1条)。该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和经营主体免受与国家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 但这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交证据和提出申请的权利(第7.2条)。
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依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可在案件审理期间裁定暂停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第61.1条)。在特别许可或土地所有权被撤销的情况下,这是保护经营活动的关键措施。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中止执行(第62条)。

5. 监督审级特点

监督申诉仅可基于法律规定理由提出(第123.2条):消除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规,且影响了裁判公正;法律适用方式与最高法院的裁判和解释不一致;案件对形成新的法律概念或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根据该法第123.3条,未经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得提出监督申诉。

最高法院应在收到监督申诉之日起21日内,由合议庭全体法官进行审查;若获得4名及以上法官同意,则根据该法第124.3条,裁定将案件提交监督审级审理。 若驳回审查请求,国家诉讼费予以退还,该裁定为终局裁定该(法第124.4至124.5条)。监督审级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所作裁定为终局裁判(该法第127.1条、第127.5条)。

6. 法院可作出的裁决种类

经审理后,法院可作出以下裁决(第106.3条):

  •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确认其明显违法。
  • 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或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 变更缴费通知书中载明的缴费金额(减少金额)。
  • 判令赔偿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
  • 宣告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 在作出新决定之前,暂停原决定的效力,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全部或部分支持诉讼请求,或驳回诉讼请求。

若对损害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且该请求未与行政案件一并提出,则该另行向民事法院起诉(第10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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